六安商品房市场监管“五加强” 严防开发商跑路躲债“玩失踪”
  本报讯 随着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,省内外时有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而跑路躲债“玩失踪”。为有效防止此类现象在我市出现,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近日,市住建委下发了《关于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的通知》。
  通知明确:严格商品房预(销)售管理,严格预(销)售资格审查,严格审核预(销)售许可面积,加强销售过程监管,及时公开销售房屋信。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必须取得《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证》;对未取得《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证》的,严禁向市场销售;对擅自违规销售的进行处罚。预售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划许可面积。对面积不符的,不予办理商品房预(销)售许可。
  房地产开发企业公示信息必须全面准确,销售价格、销售进度等信息的实际状况应当与销售项目的实际情况、住宅信息、网上公示情况和物价局价格备案的情况一致;必须按照核发的《商品房预(销)许可证》上的可销售套数,一次性向社会公布房源。
  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,凡未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帐户,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》,商品房预(销)售管理部门不予备案。
  加强商品房合同备案管理。严格执行合同备案制度。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业主签订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后,必须在15日内将《商品房买卖合同》提交至商品房预(销)售管理部门,办理合同备案登记手续。对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,商品房预(销)售管理部门和房屋登记机构停办房地产开发企业相关业务,并按规定给予处罚。从严控制购房主体变更。为抑制不合理住房需求,凡在同一房地产项目购买三套以上(含三套)住房的家庭(个人),要严格审查商品房合同手续,对价格等明显不符合市场价格的,不得备案。对三套以上的备案,需由房地产局审核批准后,方予办理合同备案。
  加强商品房市场监管,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。凡在我市从事房地产销售代理业务的经纪机构,应在我市注册独立的法人资格,自取得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市房地产局申请办理备案手续,在取得《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》后,方可从事经纪业务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委托不具备资质的经纪机构代理销售,一经发现,将停办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、备案和房屋登记业务。
  加强商品房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力度,坚决做到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。房地产部门对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进行告诫、约谈、责令限期整改纠正、记入房地产信用档案等措施,并上报市住房城乡建委给予立案查处。同时,配合土地、规划、行政执法、工商、物价等部门,查处房地产企业在不按合同期限开发、擅自变更规划、合同价格欺诈、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等方面的不法行为,切实维护商品房市场的正常秩序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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