唐朝最高处罚为绞刑
  《礼记》记载:周代对食品交易的规定:“五谷不时,果实未熟,不鬻于市。”为了杜绝为牟利而滥杀禽兽鱼鳖,国家还规定,不在狩猎季节和狩猎范围的禽兽鱼鳖也不得在市场上出售。
  唐朝时,严格杜绝有毒有害食品流通。根据《唐律疏议》记载,如果食品变了质,食品的所有者必须立刻销毁食品,否则要被杖打90下;不销毁有害食品,送人或继续出售,致人生病,食品所有者要被判处徒刑一年;如果这种食品致人死亡,食品所有者则要被判处绞刑。别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,吃了本应被销毁但未被销毁的有害食品而造成死亡,食品所有者也要按过失杀人来处罚。
  南宋的法律也继承了唐律的规定,对腐败变质食品的销售者给予严惩。
  老祖宗已经很明确地告诉我们了,有严厉的法律,并将之严格实施。
  法与执法,原本是共生同存的。我们都“有法可依,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”,而“执法必严,违法必究”才是法律存在的真正价值。
  当然,还有一种比较理想的状态,就是我们的食品生产者以人为本,以生命为重,从良心与道德上给我们奉献一碗健康的饭菜。
    摘自《辽沈晚报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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