钓鱼杆甩出一条人命
 钓鱼本是件修身养性的事,可不守规矩随意甩钓,便会酿成惨祸。虽说大家都知道这道理,但总有人管不住自己,认为可以侥幸避免。
 2010年7月31日傍晚,家住我市东河口镇横岭村的张某,带着鱼杆来到本村水塘南塘埂钓鱼,正当他悠然自得地甩出鱼杆时,却没把握好甩杆的力度与方向,鱼杆线碰到了后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,杨某当即跌倒在水塘南边的水稻田里。
  有村民看见这一惨状,火速找来本村卫生室医生杨某、高某施救,但终未挽回杨某性命,正值壮年的杨某经抢救无效,命丧黄泉。
 张某父母悲痛不已,于8月1日1时35分打通电话95598,向市供电局报案,认为因高压线架设不符合安全规范造成其子死亡,要求赔偿。事后,双方协商近一年也未达成共识,2011年7月,张某父母将高压线路的产权人——六安农电公司告上金安区法院,要求其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,给付各项损失费用101435元。
  被告农电公司辩称,张某钓鱼的场所为电力设施保护区,该公司已在该范围内设立明显警示标志,作为成年人的张某,违反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的相关规定甩杆钓鱼,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。
  根据我国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: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,保护电力设施:(一)在必要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界上,应设立标志,并标明保护区的宽度和保护规定。
  在此案中农电公司所称的警示标志,即为位于事发水塘北侧2.5米处的电线杆,该杆上标注了“高压危险、禁止垂钓”字样。
  但对照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》第十一条规定来看,农电公司虽在保护区设立警示标志,但未在警示内容中标明保护区的宽度,故该警示标志具有一定瑕疵;且本案系高危作业引发的损赔纠纷,作为高危物品的所有人,农电公司在法律上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。
  受害人张某是个身心健康的成年人,对钓鱼环境潜在的危险应当有所预见,但其忽视了高压电可能引发的重大恶果,导致触电身亡,自身存在重大过失,应承担主要责任。据此,金安法院一审判决:被告六安农电公司对张某死亡后果承担20%责任,赔偿原告各项丧子损失40574.1元。
   罗继红  本报记者  张静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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